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就可以不用再執行拘役了嗎?
一、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就可以不用再執行拘役了嗎?
不是屬於不用再執行,而是在在5個月的考驗期內遵守規定,沒有新的犯罪或違法行爲,判決的4個月刑期就不再執行,就是不用坐牢。
拘役,是剝奪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犯雖然被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但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被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不一樣,體現在執行機關不是監獄,其次是其參加勞動,可酌情獲得報酬。拘役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役,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判緩刑有哪些條件需要滿足?
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期不執行,因此,緩刑應符合下列條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在我國主刑中,管制是最輕的一個刑種,但由於其本身就是一種不關押的刑種,因此失去了適用緩刑的必要性。除累犯以外,是因爲累犯是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以後再法定的時間以內的再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大,而其他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則是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個人的人身危險性也不大,實行緩刑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2、實行緩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除刑法自身的威懾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決於犯罪分子自身對所犯罪行的認罪、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對自身的犯罪沒有認識、沒有悔罪表現,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節嚴重、手段惡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實用緩刑,因爲他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
緩刑適用的上述二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緩刑,正確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對正在準備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懾力,充分發揮刑法的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作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者被判緩刑代表着犯罪的情節比較輕,而且也確定在放出去之後不會再給社會帶來任何的危險,那麼就可以實施,一般在判了緩刑之後就會有一個考驗期,只有過了考驗期才能確定不再執行之前的刑期,這都是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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