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有什麼區別?
一、玩忽職守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有什麼區別?
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如下:
(1)犯罪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構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2)犯罪的行爲方式不同。在玩忽職守犯罪中,行爲人表現爲消極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而在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中,行爲人表現爲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實施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爲。
(3)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二、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有什麼區別?
二者的界限如下:
1、行爲方式不同。玩忽職守罪主要表現爲以不作爲的方式,不履行職責或者怠於履行職責;而濫用職權罪則主要表現爲以作爲的方式超越權限,處理無權處理的事務或者不顧職責的程序和宗旨隨心所欲地處理事務。
2、主觀方面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觀方面爲過失,而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二、瀆職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區別是什麼?
瀆職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別:
(一)瀆職罪主要是由故意構成,玩忽職守罪是過失;
(二)瀆職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性,玩忽職守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構工作人中職務活動的勤政性。
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兩者既有區別,也有聯繫,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的法律概念存在區別、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客觀條件影響程度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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