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累犯可以從重處罰的依據是什麼?
一、對累犯從重處罰的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一)一般累犯
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時間條件: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
(二)特殊累犯
1、罪名限制: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2、時間無限制:這是不同於一般累犯的很重要的地方。
3、刑度無限制:只要前後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都被判處刑罰處罰,就可以構成特殊累犯。
累犯量刑:
1、對於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
2、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3、累犯不得假釋。
二、爲什麼要對累犯從重處罰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經被判處刑罰後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較爲嚴重的人身危險性。各國刑法都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因此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刑罰制度。
法律依據:《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指的是受到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結束或者赦免之後,在法定的期限之內再一次犯罪。需要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並且需要從重處罰。這種明知故犯的行爲非常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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