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一、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監管機關的正常活動。
對被監管的人進行體罰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綁打罵,侮辱人格,進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監獄、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所謂監獄,是指刑罰的執行機關。所謂拘留所,即關押被處以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的場所。所謂看守所,即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監管人員對其實施的體罰虐待及違反監管法規的行爲是故意。
犯罪目的一般是爲了壓服被監管人。犯罪動機各種各樣,有的是爲泄憤報復,有的是逞威逞能等。不管出於何種動機,都不影響犯罪成立。但是,犯罪動機是否惡劣,可作爲量刑輕重的情節考慮。
二、虐待被監管人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是什麼?
虐待被監管人罪與刑訊逼供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都實施了毆打或其他肉體折磨等侵犯他人健康的行爲,主觀方面均是出於直接故意。兩罪的區別在於:
(1)、客體不完全相同。虐待被監管人罪侵犯的司法機關的活動具體爲監管活動,對象可以是一切被監管機關監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決犯、被司法機關懷疑但未判決有罪而在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員;而刑訊逼供罪侵犯的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具體爲審訊活動及證據收集制度,犯罪對象限於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包括被監管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
(2)、犯罪主體範圍不同。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爲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法院臨時羈押室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而刑訊逼供罪的主體可以是各種司法工作人員。
(3)、犯罪目的不同。刑訊逼供罪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逼取口供,虐待被監管人罪行爲人則無此目的。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包括監管人員)爲了逼取口供而對被監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毆打、體罰虐待的,應以刑訊逼供罪定罪處罰
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四個,這項罪名與刑訊逼供罪之間是存在差異的,這兩種犯罪行爲侵犯的客體是不相同的,犯罪的主體是不一樣的,犯罪的目的也是不同的,涉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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