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數罪併罰合理嗎?
一、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數罪併罰合理嗎?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數罪併罰是合理的。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條件是要根據具體的人數、行動時間以及具體的行爲活動內容認定的,如果認定爲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可能會面臨嚴重的處罰。因此不要參加這種擾亂社會秩序的活動,如果需要進行相關活動,請根據法律規定的方式發出自己的聲音,以免造成嚴重的犯罪行爲。
二、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裏所說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一般的社會秩序,而是指特定範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單位的生產與營業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以聚衆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爲。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並非一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人都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的只能是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故意構成。行爲人往往企圖透過這種擾亂活動,製造事端,給機關、單位與團體施加壓力,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或者藉機發泄不滿情緒。由於本罪是聚衆性犯罪,因而進行擾亂活動必須基於衆多行爲人的共同故意。這種共同故意並不要求行爲人之間的故意聯繫十分緊密,只要行爲人明確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實施擾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的行爲即可,並不要求各行爲人的犯罪目的或犯罪動機完全一樣。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審理的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除了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之外,還觸犯了相應其他的多項罪行的,可以按照規定實行數罪併罰,來對犯罪嫌疑人和主要的犯罪分子進行處罰。數罪併罰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等諸多因素綜合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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