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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爲人聚衆持械劫獄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行爲人聚衆持械劫獄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一、行爲人聚衆持械劫獄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聚衆持械劫獄罪刑事責任是對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以處無期徒刑,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死刑的,對於其它的參加人員可以處3年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

【組織越獄罪】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越獄罪】【聚衆持械劫獄罪】暴越獄或者聚衆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聚衆持械劫獄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所謂聚衆,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所謂持械,是指攜帶、持有、使用槍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較大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包括各種槍支、彈藥,如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及其他非法制造的各種具有殺傷力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如匕首、刮刀、三棱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類似的單刃刀、雙刃刀、三棱尖刀等;其他器械,如木棒、鐵棍、菜刀、斧頭、炸藥等。

所謂劫獄,是指採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劫奪獄中在押的罪犯。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如採用聚衆持械衝進監獄,殺傷、殺害監管人員,砸毀、破壞監獄設施、搶奪、搶劫槍支、彈藥、交通工具,綁架人質進行威脅,藥物麻醉監管人員等方法劫奪在押罪犯;或者聲東擊西,採用暴力調離監管人員,以便於獄中人員逃跑;等等。

至於劫獄中的“獄”,往這裏應作廣義理解,泛指一切關押、羈押、監管罪犯的場所。其不僅包括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改造隊、拘役所、看守所等羈押場所,而且也包括押解罪犯的途中,對罪犯進行審判的審判場所,以及對罪犯執行死刑的刑場,罪犯參觀、學習、勞動、醫治的場所等等。

在人民法院對聚衆持械劫獄罪的犯罪行爲人定罪量刑的時候,此時一定要注意區分主犯和從犯,之後分別對主犯和從犯進行量刑,一般來說,主犯的量刑迴避從犯更重一點,因爲主犯的主觀惡性較大,並且還是積極領導和組織聚衆持械劫獄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