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犯罪需要負責任嗎
一、殘疾人犯罪需要負責任嗎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了對精神病人、聾啞人與盲人的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理。根據《刑法》第18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應當強制醫療。”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殘疾人犯罪怎樣處罰
(1)適用對象有兩類:一是既聾又啞的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聾啞和幼年聾啞者;二是盲人,即雙目均喪失視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喪失視力者。
(2)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應當負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3)正確適用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對於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只是對於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於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聾啞人、盲人(多爲成年後的聾啞人和盲人),纔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對於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後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應堅決不從寬處罰。對應予從寬處罰的聾啞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應當根據行爲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減弱程度,並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來具體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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