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需要負刑事責任嗎,犯罪未遂可以判緩刑嗎
一、犯罪未遂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犯罪未遂要負刑事責任,要判刑。
但是可以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是已經着手實施了犯罪,但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未遂是可以從寬處罰,而不是應當從寬處罰,建議被告方有專業律師代理刑事辯護,有很大機率爭取輕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所謂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爲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徵:
(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爲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
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姦罪中由於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爲是自動中止。
此外《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實施的輕傷害案件、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的犯罪案件等,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當事人雙方自願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並切實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並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
二、犯罪未遂可以判緩刑嗎?
犯罪未遂是否緩刑看情節定,如果積極徵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增加緩刑的可能。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犯罪未遂怎麼判定?
犯罪未遂的判斷方法主要有兩種:
1、是否實行終了爲標準劃分
實行終了的未遂,把實現犯罪意圖必要的行爲實施完畢的未遂。如殺人後以爲被害人已死而離去,被害人實際未死的情形。在投毒殺人時,毒藥已經投放完畢、被害人已經服下毒藥未死的情形;竊取贗品的;開啟保險櫃,櫃中空無一物的;搶劫時,搜遍全身被害人身無分文的等等。
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沒有把實現犯罪意圖必要的行爲實施完畢的未遂。如殺人時被害人逃脫的;以保險櫃中的財物爲目標盜竊,未能開啟保險櫃的;搶奪、盜竊剛剛着手未竊取財物即當場被抓獲的;強姦遭反抗未逞的;實行詐騙被識破,未能獲取財物的等等。
2、能否達到既遂狀態爲標準劃分
能犯的未遂,有實際可能達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槍殺乙某,被乙某逃脫的。如果甲某擊中乙某,能將乙某殺死,這種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爲意志以外原因沒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
類似情況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藥被識破而未遂的;偷竊財物時因被發現而未遂的。如沒有被識破、發現則能夠既遂。
不能犯的未遂,因事實認識錯誤,不可能達到既遂的未遂。根據表現形式不同,又可分爲:
(1)如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如使用失效的農藥或者假農藥(本人不知是假的)投毒殺人的;誤用啞彈炸人的;在鐵道上放不足以顛覆列車的障礙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的;等等。
(2)對象不能犯的未遂:如盜開無錢的保險櫃的;把贗品無人作真品竊取的;誤把屍體當作活人殺害的;誤把男人做女人實施強姦行爲的;誤把動物當人槍殺等。
不能犯的未遂,從主觀方面講,往往是由於事實認識錯誤造成的,從犯罪過程的形態上講,行爲人因爲認識錯誤這種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屬於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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