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視居住生活費由誰支付?
一、指定監視居住生活費由誰支付?
監視居住是一種強制措施,但不完全人身自由,生活費還是自己負責。
如果犯罪嫌疑人無居所或由於案件特殊的,公安機關會指定居所並在其中執行,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換句話講,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的費用,通通由公安機關承擔,犯罪嫌疑人不用交一分錢。
監視居住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還要保障正常的生活需要。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代理律師,認爲公安機關指定居所違法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舉報申訴,合理合法保障自身權益。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對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
二、哪些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執行監視居住?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視居住是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強制措施,對於監視居住一般是由居住在居住的地方實施,而對於沒有居住的由執法人員在進行指定,但所存在的生活費用就會由執法人員來進行承擔,但如果是在自己居住的地方那麼生活費就會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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