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指定監視居住在哪住?
一、被告人指定監視居住在哪住?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人身危險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
固定住處,是指被監視居住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爲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
(二)便於監視、管理;
(三)保證安全。
公安機關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二、監視居住適用條件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爲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如果說被告人是處以懷孕或者是患有了嚴重疾病的情況下也是可以申請監視居住的,在犯罪當事人被監視居住時被告人也是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規定的居住區域,如果在監視居住的期間當事人出現了未經批准就離開居住地的情況下,司法機關也是會立即取消當事人的監視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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