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僞基站會怎麼處罰?
使用僞基站會怎麼處罰?
使用僞基站依照《刑法》第124條第1款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項規定,採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二千以上不滿一萬用戶通信中斷一小時以上,或者一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一小時的,屬於《刑法》第124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這一罪名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章節中,顧名思義本罪是危險犯,即只要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就構成犯罪。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中的“情節嚴重”作出了明確的解釋,彌補了之前的空白,其在第2條中規定了十種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僞基站”的;
(三)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僞基站”的;
(四)同時使用三個以上“黑廣播”“僞基站”的;
(五)“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僞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連結等違法犯罪資訊,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七)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僞基站”的;
(八)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九)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288條規定的行爲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等等。第十種情形系兜底條款,必須是與前九種情形性質相同、危害程度相當方可適用。根據該規定,倘若不法行爲人僅僅是出於擴大宣傳、拓寬業務渠道的目的,在非特殊時期或者特殊地域利用僞基站發送真實內容的廣告短信,造成手機用戶通信短時間中斷,雖然其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無線電管理秩序,但其危害性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對於此種行爲,應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不法行爲人的法律責任。
使用僞基站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使用僞基站而獲得的利潤三萬元以上的或者是隻是未成年使用僞基站的,或是利用僞基站發送超過五千條以上的犯罪資訊的,都是屬於情節嚴重的行爲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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