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之後應該如何判緩刑?
一、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之後應該如何判緩刑?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之後如果判處執行緩刑的刑事處罰,那麼一般會同時宣判一個實刑。然後會有一個緩刑的考驗期,若是在此考驗期內,沒有發現新罪、或者是漏罪,那麼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相關法律規定:《刑法》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什麼情形下可以被執行緩刑?
《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如果某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滿足緩刑的執行條件,那麼最終開庭量刑的時候,就有可能會直接判處執行緩刑的處罰。當然,並不是滿足緩刑的執行條件,就一定可以被執行緩刑。由於法院判決後一般不得更改判決,故此若是刑事案件當事人確定自己滿足緩刑的執行條件,那麼可以在法院宣判最終處罰之前,提出緩刑執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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