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結果質證需要當事人親自去嗎?
一、筆跡鑑定結果質證需要當事人親自去嗎?
需要,對於筆跡鑑定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異議,可以申請進行重新鑑定。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對於案件中涉及到的一些書面材料如果有疑問的,是可以依法申請進行筆跡鑑定的,作爲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的時候是需要利用技術手段進行的,且需要出具書面的鑑定報告。
筆跡鑑定,是指對人透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鑑認、識別活動。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定性,並在筆跡中得到反映。透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檔案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檔案的真僞。鑑定時要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明確鑑定要求,查驗筆跡物證和筆跡樣本;分析判斷筆跡是否正常,有無僞裝或由於其他原因引起的變化;選擇能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穩定的和帶有特殊意義的特徵;對檢材和樣本中找出的特徵進行比較,找出符合點和差異點;對符合點和差異點的形成原因綜合評斷;做出鑑定意見並製做鑑定書。
二、筆跡鑑定的流程什麼樣?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在收到鑑定機構出具的筆跡鑑定報告有異議的是可以質證的,筆跡鑑定必須有樣本,也就是用簽字的人的簽字比對樣本是否一致,因此鑑定首先要有樣本,且樣本要經雙方認可,否則鑑定的樣本對方不認可,就起不到鑑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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