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強制傳喚找不到人怎麼辦?
一、公安強制傳喚找不到人怎麼辦?
可以拘傳,公安機構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構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等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接受訊問的人依法採取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措施,證據充足的,可以拘留該人。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機構負責人批准。
二、刑事傳喚有沒有強制力?
法律上關於傳喚的規定是在偵查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構可以強制傳喚。
有沒有強制力正是刑事傳喚與行政傳喚的一個本質區別。行政案件中沒有太多的其他強制措施,但辦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傳、拘留等較多可供選用的強制措施,沒有必要再賦予刑事傳喚強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字時,公安機構是不可以採用註明的方式解決的。
三、傳喚的注意事項有什麼?
(一)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二)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三)公安機構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四)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爲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五)公安機構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透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六)公安機構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七)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八)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九)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構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爲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十)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公安強制傳喚找不到人可以拘傳,傳喚是案件在偵查階段所需採取的措施,不具備強制措施,傳喚不能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傳喚過程中,需要犯罪嫌疑人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字,若其拒絕簽字,可以採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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