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何才能判緩刑?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有些犯罪行爲,雖然它也是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銷售的刑法方面的處罰,但是由於情節比較輕微,所以法院在進行審判的時候都會考慮到這些因素,有可能會適用緩刑,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瞭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何才能判緩刑?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何才能判緩刑?
緩刑的適用範圍
緩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累犯不適用於緩刑。
二、緩刑的考驗期限
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
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判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開始計算,先期羈押的,不折抵刑期。
司法實踐中緩刑的適用
(一)針對輕罪,有可能判處3年以下刑罰的犯罪;
(二)暴力犯罪,比如殺人、重傷、搶劫、強姦等暴力犯罪一般不適用緩刑,另外,在涉黑案件中適用緩刑也很謹慎;
(三)累犯,絕對不適用緩刑;
(四)有悔罪表現,包括自首、立功、全部退贓、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交納罰金等,都可能成爲緩刑考慮的情節。
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
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爲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後再依法交付考察。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後,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爲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後再依法交付考察。
首先是一款新的硬件條件,就是必須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其次就是,相應的犯罪行爲人,他必須要具有良好的認罪態度,而且緩刑適用必須,沒有給社會帶來危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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