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監禁的執行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一、終身監禁的執行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二、終身監禁的法律特點有哪些?
1、只適用於嚴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衡量應當適用終身監禁的;
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的的罪犯,可依法減爲無期徒刑;
3、依法被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
三、判終身監禁服刑期間家屬可以會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在法院的判決書生效之後,是由司法機關之間交付執行的,如果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終身監禁,判決書並不會馬上生效,因爲犯罪嫌疑人對一審的判決書可以提出上訴,終身監禁都是在監獄中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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