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間諜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安全是主權國家獨立自主地生存和發展的保障,關係國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無論哪一個國家,都是將維護國家安全擺在首位,以鞏固自己的政權。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繁榮昌盛都是以國家安全得到保障爲前提的,一些國家的滅亡,政權的喪失,也都是因爲國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的一切。
國家安全是透過一個主權國家獨立自主地生存和發展保障的具體對象表現出來的。國家安全受到侵犯,就是這些具體對象受到了侵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爲。具體表現爲以下三種情形:
1、參加間諜組織,成爲間諜組織的成員,充當間諜
所謂間諜組織,主要是指外國政府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職人員,向我國國家機構和各種組織進行滲透、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和情報,進行顛覆和破壞活動的組織。參加間諜組織,是指行爲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續(如挑選、登記、專門訓練等),或者在非常情況下雖未按常規正式加入,但事實上已作爲該間諜組織的成員進行活動。
2、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間諜組織的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託、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例如,某國記者,雖在組織上不隸屬於該國間諜組織的成員,但其接受了該國間諜組織收集情報的任務,在此情況下,該記者可視爲間諜組織的代理人。這裏的代理人應是廣義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實踐中,由於間諜組織代理人的情況比較複雜,根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間諜組織代理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確認。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是指行爲人受間諜組織(不管其是否正式加入)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託爲間諜組織服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實踐中,境外間諜組織既有直接在我國境內祕密設立活動網點,直接派遣,又有大量透過境外其他機構如公司、記者站、商會等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安插或委託具有合法身份的人作爲其代理人進行活動。接受間諜組織代理人的任務,雖不是直接從間諜組織處受領任務,實際上與接受間諜組織的任務毫無兩樣,只是多了一箇中間環節,這正是間諜活動隱蔽性的體現。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行爲人只要實施了接受間諜組織或者代理人任務的行爲,便滿足了間諜罪的構成且既遂的要件。至於行爲人是否實施接受的任務或完成程度,對間諜罪的成立且既遂不存在影響。而且,這種行爲不需要行爲人一定具有間諜的身份,即行爲人有否參加間謀組織,不影響該罪的構成。
3、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
它是指爲軍事侵略我國國家的敵國提供攸關我國安全的重大車班設施、建設項目、城市等目標的行爲。行爲方式是在戰時爲交戰敵對國或敵方用畫圖、文字、使用信號、標記等手段向敵人明示所要轟擊我方目標。這裏所謂的敵人,不是指國內暗藏的個別敵對分子,而是指軍事侵略我國的敵國和武裝力量。這種行爲不以行爲人是否參加間諜組織或是否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爲限。行爲人只要實施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爲,就構成間諜罪。
行爲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行爲之一,即可構成本罪,不要求三者同時具備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法人不能成爲間諜罪的犯罪主體。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的境內組織、個人,但本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本條並未對單位犯罪作出規定。因此,單位不能成爲間諜罪的犯罪主體。若發現機構、組織實施間諜行爲的,其法律責任應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爲行爲人明知是間諜組織,或者明知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等等而參加或者予以接受。至於行爲人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出於圖財,有的出於貪戀美色,有的出於出國或探親方便,有的出於貪生怕死,有的出於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等等。無論行爲人出於何種動機和目的,都不影響該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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