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秩序罪會被判刑多少年?
一、擾亂公共秩序罪會被判刑多少年?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爲有以下幾種: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還有一些行爲,法律、法規規定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處罰的,如《軍事設施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不聽制止非法進入軍事禁區;毀壞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圍牆、鐵絲網或者界線標誌的;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管理秩序,情節輕微的;在軍事禁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不聽制止的等行爲,都是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爲,應受處罰。對於上述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爲,公安機關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尋釁滋事和擾亂公共秩序的區別
1、實施犯罪的地點有所不同。尋釁滋事罪的行爲地點可能在於任何的場所,包括並不限於私人場所、家庭、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
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行爲實施的地點只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商店、飯店、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
2、實施犯罪的方法和行爲有所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方法或者行爲表現爲吃拿卡要、鬥毆傷害、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等行爲;
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方法或者行爲在公共場所集結,損毀財物、堵塞交通、破壞公用設施、干擾對抗執法工作等行爲。
3、實施犯罪的人數有所區別。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是自然人,三人以上的羣體和單個人都可以成爲犯罪主體。
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主體也是自然人,但是必須是三人以上達到人數衆多。
4、實施犯罪的過程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實施者可以是有預謀又準備的實施,也有可能是臨時起意實施犯罪行爲。
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實施是有組織的有實現共同意思聯絡的實施擾亂公共場所的行爲。
5、尋釁滋事罪和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刑事處罰結果不一樣。
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爲人都會受到刑事處罰。
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罪只問首要人員,發起者、聯絡人、積極實施行爲人才可能被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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