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是怎麼樣的?
一、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是怎麼樣的
1、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因此,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法益侵害行爲,都不負刑事責任。
2、相對負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3、減輕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這是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表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精神。
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裏的收容教養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
4、完全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年滿16週歲,是有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二、什麼樣的人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下列人員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1、未滿14週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負刑事責任。與此同時,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三、刑事責任年齡應該下調嗎
1、應該附條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可“附條件降低”,對於嚴重暴力犯罪的累犯,應剝奪刑事責任豁免權,針對未成年人的傷害,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與擴充入刑的犯罪行爲。
2、應該“理性看待刑事責任年齡”
民法典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年齡由10歲降低到6歲,理由是“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而有專家認爲,孩子變聰明瞭不意味着能承擔刑事責任。聰明是因爲知識學的提前了,但是並不意味着身心各方面的能力都達到了。
3、建立成體系的、輕重有別的不良行爲早起干預機制
很多專家強調,對於低齡兒童犯罪,必須依法加以干預,不能坐視不管。美國馬文.沃爾夫岡教授窮盡一生,與他的團隊進行實證研究,發現對未成年人最初的越軌行爲進行正確處理至關重要。少年犯中有94%會痊癒,只有6%會成爲累犯,但6%的累犯,即使對他逮捕和坐牢,也無助於阻止他再犯,而這6%的累犯將會犯下社區和國家50%以上的強姦、殺人、搶劫重型案,這就說明,如何在他們剛剛觸犯法律階段給一個正確的處理,可能有益的不僅僅是這部分人,更多的是我們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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