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影響自首的認定嗎?
一、翻供影響自首的認定嗎
既然認定自首不以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爲依據,而是以經查證屬實的當事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爲依據。
經查證屬實的事實,並不會因爲當事人翻供而改變,因此,翻供,並不能改變案件事實,也不能改變自首的事實。
如果因當事人翻供而使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那麼,原來當事人的認罪實際上並不是自首,本來就不應認定自首。
二、自首以後又翻供的如何處理
通常認爲,自首以認罪爲必要,司法解釋也規定,一審判決前翻供的,不能認定自首。這些觀點和規定,未免過於簡單化。首先,自首是一種主客觀統一於主動、如實供述罪行的行爲,而不是統一於認罪態度的行爲。假如當事人主動投案承認自己犯了殺人罪,甚至表示自己罪該萬死,但是,卻講不清具體的犯罪細節,對此,我們連基本事實都無法認定,當然不會因爲其認罪態度好而認定自首。相反,當事人主觀上並不悔罪,只是迫於自認爲無法逃避的形勢,抱着爭取從寬處罰的願望而主動作了供述,我們並不因爲其沒有真誠悔罪而不認定自首。
鑑於自首的成立統一於主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客觀行爲,我們不能因爲當事人欠缺主觀上的認罪態度而否認其客觀上主動、如實供述的行爲。其次,自首是當事人犯罪後、歸案前這一特定時間段內的具有自首價值的行爲。當事人投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首行爲即告完成。認定自首,應當以犯罪後、歸案前這一時間段內當事人自首的行爲爲依據,而不是以歸案之後的其他行爲爲依據。因此,當事人在自首行爲完成以後的翻供行爲,不能改變其先前的自首行爲的性質。最後,既然認定自首不以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爲依據,而是以經查證屬實的當事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爲依據。經查證屬實的事實,並不會因爲當事人翻供而改變,因此,翻供,並不能改變案件事實,也不能改變自首的事實。如果因當事人翻供而使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就不應認定爲自首。
所以,對翻供的是否認定自首,應以當事人投案時的行爲是否成立自首爲依據。因當事人自首而使懸案得以告破,在審案件得以順利處理的,應當認爲自首的價值已經實現,即使以後當事人翻供,也不影響自首的成立。當然,當事人翻供的態度足以降低對其從寬處罰的幅度。如果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審判的,說明其投案自首的價值還沒有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認定自首。
綜上,對於自首的正確認定與處理,關係到對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對犯罪人正確適用刑罰。作爲法律工作者,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對這一問題要認真分析、正確處理,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
翻供與自首其實並沒有什麼衝突,畢竟有些時候存在自首的情節,但在司法人員錄取口供的時候,可能會被刑訊逼供的,自然在開庭的過程中,就會出現翻供的情況。但要是因當事人翻供而使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那麼,原來當事人的認罪實際上並不是自首,本來就不應認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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