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辯護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辯護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製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87次會議、2003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119次會議透過,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爲依法懲治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的犯罪活動,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原藥製劑50克以上,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的。
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險品的製造需要國家的有關法律允許,否則自己的權益保障就會失去積極的意義,但是最爲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遵循法律上的明確的法律規定,進而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會有不少的程序上的追究,因此自己需要在合理的基礎上的更好的操作,確定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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