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精神病人辯護詞後就可以減刑嗎?
一、提交精神病人辯護詞後就可以減刑嗎?
提交精神病人辯護詞後有可能可以減刑,精神病人強制醫療辯護詞的內容有:當事人及辯護人的基本資訊、訴訟案件的發生情況、訴訟請求、強制醫療的情況、法律依據和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強制醫療,是指非自願性強制治療,是指國家爲避免公共健康危機,透過強制對患者疾病的治療,達到治癒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衆健康利益。
二、精神病人犯罪能否負刑事責任
1、刑法對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除年齡上的限制外,還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如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精神病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的幾種情況。刑法第十八條將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區分爲三種情況,即完全的精神病人、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
2、施了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爲,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因爲精神病人的危害行爲,缺乏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精神病人由於不具有辨別是非、判斷善惡以及對自己行爲的控制能力,他對自己的行爲,就談不上故意或過失,沒有主觀上的罪過。
3、同時,對犯罪人判處刑罰,也是爲了對其進行教育改造,而這對於精神病人來說,也沒有實際意義。按照刑法規定,要確定犯罪人是不是完全的精神病人,必須經過法定程序進行鑑定,即經過醫學鑑定確認其危害結果是在行爲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發生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精神病人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4、並規定,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對於經法定程序鑑定屬於完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的,刑法規定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治療。這一規定有利於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對於實施犯罪行爲的精神病人,不能因不承擔刑事責任而放任不管,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有責任加以看管或進行治療,防止其再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在有的情況下,如有的精神病人有嚴重的暴力傾向,即通常所說的“武瘋子”,其家屬或監護人確實難以管束,進行治療也缺乏經濟條件,爲防止發生傷害事件,可以由政府進行強制性的治療。
5、對於間歇性的精神病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規定,在其頭腦清醒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對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精神病人若是實施了犯罪行爲,此時是有可能並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對於任何的犯罪主體,在被司法急速之後,都是可以委託律師書寫辯護詞的。律師若是在接受辯護之後,發現自己的當事人是精神病人,此時是可以書寫精神病的辯護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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