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辯護律師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解除辯護律師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解除辯護律師是符合法律規定,因爲對於任何一個犯罪的嫌疑人來說,他們都是可以自主的選擇自己的辯護律師的,因爲畢竟這是爲了自己的維護權益而做進行的,一定的辯護,必須要有這樣的一種信任程度。
犯罪嫌疑人撤銷辯護律師的這件事情是沒有任何的限制的,刑事訴訟案件可以半途更換律師的,被告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律師作爲辯護人,可以委託律師也可以與律師解除委託關係;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二、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作用
1、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知識
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對法律不瞭解,甚至是法盲。他們一旦被指涉嫌犯罪,尤其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後,往往迫切需要了解與案件有關的法律,需要律師爲其提供法律知識。律師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知識,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義務以及與案件有關的法律規定,並對相關條文進行必要的解釋,解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其他有關法律問題。
2、爲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複議
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其人身或財產權利的行爲有權提出申訴或控告,但由於法律知識欠缺、文化水平所限、失去人身自由等原因,犯罪嫌疑人自己往往難以行使這些權利,需要律師協助或者代理。此外,犯罪嫌疑人對上述機關駁回迴避申請等決定不服,律師還可以爲其申請複議。
3、爲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或者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作爲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律師如果發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不當,有權爲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即申請將拘留、逮捕變更爲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申請將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變更爲取保候審;發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當代社會,之所以我們國家規定當事人擁有辯護的權利,就是因爲也有可能出現一些冤假錯案,所以此時有一個律師在中間起到一個非常專業的作用的話,就可以避免這樣的一種司法不公正的情況的出現,因此辯護的權利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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