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款物處理就否需要追繳?
一、行賄款物處理就否需要追繳?
受賄人案發前退還給行賄人的款物需要進行追繳的。
繳受賄人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是刑法總則的規定,受賄人案發前退還行賄人款物的行爲只要不屬於及時退還不夠定罪的行爲,在法律性質上就已是贓款贓物,故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1、受賄人案發前退還行賄人的款物屬於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應予追繳的範疇。
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從受賄人的角度出發,該筆已退還的款物,已經被依法認定爲受賄金額,屬於違法所得的贓款贓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從行賄人的角度出發,該筆款物是其用於行賄的款物,只要達到定罪標準,即是犯罪行爲之物,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2、對該筆款物依法予以追繳與鼓勵受賄人及時退還、上交請託人財物相互促進、不相矛盾。
我國刑事法律法規對及時退還或上交受賄財物的行爲是持鼓勵和支援態度,直接認定爲“不是受賄”,但對於爲掩飾犯罪而退還或上交的行爲不但不予支援,還屬於嚴厲打擊入罪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爲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 ,行賄人所得到的款項這些款項在案件處理之前就應該要全部的進行上繳,對於這筆款項由國家處理,而不會直接退還給當事人,有行賄就會存在有受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執法人員就會按不同的情況來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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