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人迴避制度規定有哪些
司法鑑定人迴避制度
第一條 爲規範司法鑑定活動,保證司法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鑑定人執業實行迴避制度。
司法鑑定人遇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退出或不得從事相應的司法鑑定活動;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根據法律規定的迴避條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司法鑑定人迴避。
第三條 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的。
第四條 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並在司法鑑定開始前提出;。在司法鑑定開始後知悉新的迴避理由的,應當立即提出申請,最遲在司法鑑定結論作出前三日內。
第五條 被申請回避的司法鑑定人要暫停參與相關司法鑑定活動。
第六條 司法鑑定人本人提出迴避的,由本機構負責人決定;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司法鑑定人的迴避由本機構負責人在收到審請後兩日內作出決定。本機構負責人擔任司法鑑定人的迴避,由本機構其他負責人在兩日內集體作出決定。
第七條 委託方和利害關係人對迴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兩日內申請複議一次。本機構收到複議申請後,應當在兩日內作出複議決定。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司法鑑定人不停止相關司法鑑定工作。
第八條 對符合迴避情形的申請,故意不作出迴避決定的責任人 和知道應當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本機構將追究其責任。
以上就是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的關於司法鑑定人迴避制度的全部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在實際訴訟中,爲了保證司法鑑定的獨立性與客觀性,爲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當司法鑑定人與案件存在利害關係時,是必須要回避的。而對於哪些情況下需要回避,我國法律有着詳細的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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