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和司法鑑定人分別是指的什麼?
律師和司法鑑定人分別是指的什麼?
律師(lawyer)不同於古代的訟師、狀師,是指透過國家司法考試並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爲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爲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範圍劃分,律師可分爲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分爲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爲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
司法鑑定人是依法取得鑑定人職業資格證書和鑑定人執業證書,受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運用專門知識和科學技術,對訴訟、仲裁等活動中涉及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提出鑑定意見的自然人。鑑定人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執業證書制度。鑑定人應當在“依法許可的業務範圍內從事鑑定業務”。鑑定人是重要的訴訟參與人,鑑定人執業實行迴避、保密、時限 和錯鑑責任追究制度。鑑定人進行鑑定後, 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或因失職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 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司法鑑定人的主管機關
第八條 司法部負責全國司法鑑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人的審覈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工作;
(二)制定司法鑑定人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規範;
(三)制定司法鑑定人誠信等級評估制度並指導實施;
(四)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司法鑑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聘標準和辦法;
(五)制定和發佈司法鑑定人繼續教育規劃並指導實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司法鑑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司法鑑定人的審覈登記、名冊編制和名冊公告;
(二)負責司法鑑定人誠信等級評估工作;
(三)負責對司法鑑定人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對司法鑑定人違法違紀執業行爲進行調查處理;
(五)組織開展司法鑑定人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
(六)組織司法鑑定人參加司法鑑定崗前培訓和繼續教育;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託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協助辦理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有關工作。
綜合上面所說的,律師和司法鑑定人這兩種人物區別是特別大的,但是唯一的共同點就是爲受害者服務,是可以幫助受害者要回自己損失的得要人物,兩者是缺一不可的,所以,在受到別人侵犯自己權利的時候一定要懂得用法律的方式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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