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辯護和法律援助的區別是什麼?
一、指定辯護和法律援助的區別是什麼?
指定辯護和法律援助的區別主要是:
(1)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
(2)時間: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
(3)主體:辦案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
(4)對象:律師;
(5)必須存在法定情形。
2、法定情形——8種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
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辯護分爲委託辯護和指定辯護。法院基於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種情況,指定律師或其他公民爲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制度。在我國,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辯護人由律師承擔。這種辯護人稱爲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決定是辯護人蔘加訴訟的根據。如果被指定的是律師,那麼人民法院與律師所在單位則產生權利和義務關係。
委託辯護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爲維護其合法權益,依法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公民協助進行辯護。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正在處於審判狀態的公民因爲客觀原因請不起律師或者沒有辦法得到法律的幫助就可以申請法院幫自己找個律師辯護,此時給當事人辯護的律師就是指定的辯護,而如果實在沒有律師願意幫助而當事人的確困難的情況下將就可以啓動法律援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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