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決定機關是哪個
保釋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取保候審,其實在我國並沒有保釋這種說法,與之對應的應該是取保候審。通常對於這些刑事強制措施來講都有具體的執行機關,那麼保釋的執行機關具體是哪個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一、保釋決定機關是哪個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均可決定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違反保釋(取保候審)規定的後果
在取保候審期間,保證人不履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義務,對當事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爲未及時報告的,執行機關應當對保證人作出罰款的決定,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當事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執行機關依法沒收,並根據案情責令當事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執法機關變更強制措施。
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願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決定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爲保證金擔保方式,並將變更情況通知執行機關。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辦案人員應當提出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覈,報請單位負責人決定。並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執行機關和當事人,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義務,執行機關依法退還保證金。
三、保釋(取保候審)注意什麼
1、對具有下列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3)流竄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爲的;(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7)一人犯有數罪的;(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2、辦理取保候審,必須與刑訴法第65條、第74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第37條、第3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63條、第66條結合起來使用。具體可按下列許可性規定辦理: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有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嫌疑;(2)可能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4)對被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5)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審判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查的;(6)已提出上訴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審宣判羈押已達到或超過判刑期的;(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保釋也就是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包括人民法院、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與此同時,小編還帶來了取保候審其他方面的知識,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聯繫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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