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批捕科的程序是什麼
一、檢察院審查批捕科的程序是什麼
1、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4、已被拘留的,應當在7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
(一)檢察院批捕科已批捕的案件辦理程序
1、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4、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5、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也不能退回補充偵查。
(二)檢察院批捕科不批捕的案件辦理程序
1、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對嫌疑人的批捕權利一般是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的,其中的辦案過程是需要公安機關提交相應的批捕書和證據材料交給檢察院進行審查,在對證據確定後批准逮捕嫌疑人,由公安機關進行執行批捕的程序,都是由一定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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