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懷孕的婦女能羈押嗎?
一、對於懷孕的婦女能羈押嗎?
對懷孕的婦女一般不能羈押,正常情況下,懷孕的婦女是可以不刑事拘留而採取取保候審的,但是前提是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
《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二、罪犯懷孕可以監外執行嗎?
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監外執行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三、羈押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逮捕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綜合上面所說的,羈押是對犯罪人員在判決之前暫時的關押,如果遇到犯罪人員在懷孕或者是有嚴重的疾病等一般是不會考慮在看守所裏面執行,特別對於懷孕的人如果真犯了罪就會等到孩子出生了之後並且過了哺乳期也同樣會收監進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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