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限滿改監視居住可以撤銷嗎
一、羈押期限滿改監視居住可以撤銷嗎
羈押期限滿監視居住的決定不是會被撤銷,通常情形下公民不會被同時被判處羈押和監視居住,若是其實施的犯罪行爲,導致的社會危害不是十分的大是不會被羈押的。監視的目的也主要是爲了防止其逃跑,或者是在案件審理期間再次犯罪。
羈押期限滿監視居住的決定不是會被撤銷。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是可以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一)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在監視居住期間,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三)在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二、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一)監視居住作爲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採取監視居住。
(二)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監視居住的當事人員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相關的當事人員應該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才能夠進行辦理。辦理時如這類犯罪人員患有疾病、懷孕、母乳、唯一撫養人的,纔可以辦理這類監視居住,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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