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予批捕還起訴嗎?
一、檢察院不予批捕還起訴嗎?
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起訴沒有必然聯繫。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逮捕。很顯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具備逮捕的法定條件,不必採取逮捕羈押措施,絲毫不意味、更不等於“不起訴”,甚至也不等於法院不會判實刑。當然,按照我國司法機關的習慣做法,不實施逮捕往往意味着檢察機關認爲罪行較輕,很可能最終被判處緩刑,因爲總體來說,我國司法機關執行逮捕的條件是比較寬鬆的,甚至到了濫用逮捕措施的地步。
二、對嫌疑人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爲了防止逮捕的過量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三、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法律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綜上所述,檢察院辦案中,會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不予批捕的一般都是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替代。最終是否起訴和有沒有批捕沒有必然聯繫,檢察院審查起訴主要看犯罪事實及犯罪證據,只要符合條件,就會製作起訴意見書提交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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