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批捕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聚衆鬥毆批捕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爲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爲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爲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爲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爲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聚衆鬥毆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聚衆鬥毆一次,犯罪情節一般的,量刑起點爲有期徒刑一年。
2、聚衆鬥毆一次,導致一人輕微傷的或社會影響較大的,量刑起點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微傷一人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確定基準刑;每增加輕傷一人或聚衆鬥毆一次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爲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1)多次聚衆鬥毆的;
(2)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混亂的;
(4)持械聚衆鬥毆的。
每增加上述一項情形或同種情形一次的,可以增加六個月確定基準刑。每增加輕微傷一人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確定基準刑;每增加輕傷一人或聚衆鬥毆一次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聚衆鬥毆一方10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衆鬥毆致公私財物損毀直接經濟損失數額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3)參與鬥毆一方沒有互毆故意,對有鬥毆故意另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4)組織未成年人聚衆鬥毆的。
5、參與鬥毆的一方在鬥毆開始前沒有互毆故意,在鬥毆的發展過程中產生鬥毆故意的,可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法律不可能對每個罪名都單獨規定批捕條件,意思就是法定批捕條件在所有的刑事犯罪活動當中都是一樣的。團伙聚衆鬥毆的這種行爲,即便是從犯也有可能不對其進行取保候審,將犯罪嫌疑人全部如數抓獲的目的是爲了便於公安機關的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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