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怎麼寫?
一、聚衆鬥毆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怎麼寫?
聚衆鬥毆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
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某某律師事務所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其家屬委託,指派汪某某律師擔任王某某涉嫌聚衆鬥毆罪一案辯護人,根據閱卷及聽取陳述,提出以下法律意見,供參考:
一、本案起因是對方參與人等人偏聽偏信,捏造事實,以欺騙手段,肆意實施挑釁行爲,並以鬥毆爲目的糾集衆人
1、吳某等人未以鬥毆目的聚集,未對相約人提出過分要求,更未實施暴力行爲或以暴力相威脅
吳某等人聚集目的是朋友聚會,主觀上並無實施暴力的意圖,且過程中均無任何違法、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爲。
因此,吳某等人主觀上始終沒有聚衆鬥毆目的,也未向對方主動實施暴力行爲,只因對方確有過錯,要求對方口頭道歉,並未提出非法、過分要求。
2、對方參與人捏造被毆打事實,單方以鬥毆爲目的實施“報復”行爲
對方人員在不明事情真相時,捏造“被毆打”、“被欺負”等事實,欺騙並糾集衆人,明確提出以鬥毆爲目的,前往案發地,並主動挑起爭端,直接引發雙方發生鬥毆行爲。
因此,案涉主要起因在於對方等人不顧客觀事實,肆意糾集衆人,挑起並擴大矛盾,實施鬥毆行爲。
二、王某某在雙方鬥毆過程中,未實施傷害行爲,參與作用較小,情節較爲輕微,且主動制止事態擴大
1、王某某未實施傷害行爲,未致人受傷,不能排除是在混亂中自傷或同伴誤傷
根據受害人陳述,其牙齒掉落系因遭磚頭砸傷;而根據涉案人員、證人陳述,均只看到郭某使用磚頭參與毆打,其他人均未使用磚塊。
因此,李某未對受害人實施傷害行爲,且受害人受傷原因不明,根據現有證據,不能排除系自傷或同伴誤傷的可能性。
2、王某某行爲主要是制止事態擴大化,未積極參與鬥毆,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較小
根據供述,均能相互印證,在發生毆鬥後,王某某未積極參與鬥毆,主觀惡性較小,人身危險性較小,且及時制止其他人的的傷害行爲,保護同伴免於受更嚴重傷害。
三、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
根據《抓獲經過》、現場監控及涉案人員陳述,案發後,王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已經報案,始終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處理,並配合民警於當日至當地派出所接受調查,到案後,王某某始終如實交代案涉事實,未有隱瞞,積極配合辦案機關。
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60號)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王某某是自首。
四、王某某個人特殊情況,不適於長期羈押
根據王某某及家屬陳述,王某某案發時剛年滿18週歲,涉事不深,自幼讀書至今,成績優異,現就讀於某某大學,案發前一貫表現良好,無不良記錄。
案後發,王某某曾一度羈押在看守所,在辦案人員的教誨下,已深刻反省、檢討,識到自己的錯誤,現確有悔改表現。因此,若對王某某長期羈押,不利於按時完成學業,不利於其身心健康。
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法發〔2010〕9號)相關規定,建議貴單位依法對王某某變更強制措施,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
辯護人: 汪某某
日期: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不予逮捕?
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2、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3、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
4、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5、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沒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綜上所述,聚衆鬥毆行爲嚴重,被公安機關立案後,參與鬥毆的當事人可能被刑拘,甚至被批捕。作爲辯護人,可以在檢察院審查批捕環節中提交辯護意見,闡述當事人主觀過失,犯罪情節輕微並且是初犯等,請求不予逮捕或者改爲取保候審等其它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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