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案件的證據審查要審查什麼?
一、批捕案件的證據審查要審查什麼?
證據審查是指司法機關依法對證據查證的過程。證據審查的目的在於確定各個證據本身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6種基本證據,每種證據都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依據。任何未經審查、真假難分、來源不清的材料,都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證據審查主要查清:(1)證據材料來源是否合法,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2)證據材料同案件事實有無聯繫,特別是因果關係,沒有聯繫的材料即便真實也不能作爲證據。(3)分析每一證據材料本身是否前後一致,合乎情理,證人與案件是否有利害關係,鑑定結論所依據的資料是否可靠,全部證據之間是否有內在聯繫,有無矛盾等。
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爲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當公安機關在進行調查案件時,也是會蒐集相關的證據和材料,那麼當掌握了犯罪事實和證據時,是可以將案件移交至檢察院,那麼在進行證據審查時,也是需要審查證據的真實性以及是否合法,如果證據來源不合法時,在提出訴訟時也是不可以用作案件的偵破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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