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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自偵案件都要進行批捕審查嗎,是合理的嗎?

檢察院自偵案件都要進行批捕審查嗎,是合理的嗎?

一、檢察院自偵案件都要進行批捕審查嗎,是合理的嗎?

檢察院自偵案件是需要進行批捕審查的是合理的。依照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由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檢察院在自偵的過程中,如果需要逮捕人犯時,先由負責案件偵查的業務部門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見和理由,然後轉由負責審查批捕的業務部門進行審查。

二、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的範圍主要是:

1、貪污、賄賂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主要見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規定了瀆職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具體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相關內容拓展

人民檢察院的偵查權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61條第4項、第5項規定的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有權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爲了提高偵查工作的效率,防止以拘代偵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4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

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檢察院自偵案件可以進行批捕審理的,也可以通知到下轄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是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審理。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於該問題有着明確的規定,其目的是爲了提高案件的辦理時效,如果人民檢察院在審理的過程中認爲有逮捕的必要的需要10天以內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