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的加重情節都有哪些
強姦罪屬於比較嚴重的犯罪了,按照《刑法》中的規定,犯此罪的一般情況下是處3-10年有期徒刑,但在一些情況下,則就會對犯罪分子加重處罰,而對應的情節我們也稱之爲加重情節。那到底強姦罪的加重情節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強姦罪的加重情節都有哪些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的;(注意:A這裏是婦女不是幼女;B必須在公共場所當衆;C這裏的當衆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當衆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輪姦的; (注意:A這裏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個17歲的男子和一個13的男孩輪姦婦女的,17歲的男子要承擔二人以上輪姦的責任; B 輪姦未遂的定罪適用普通構成、量刑適用加重構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注意:這裏的“致使”包括故意和過失,但必須強姦行爲和加重結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關係,因此強姦致人自殺的屬於酌定情節,而不是這裏的法定加重結果。)
(1)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2)對於行爲人既實施了強姦婦女行爲又實施了姦淫幼女行爲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姦罪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二、輪姦行爲怎樣認定
輪姦又稱集體強姦,是指二人以上違背受害者意願,強行發生的性行爲。 輪姦是屬於強姦罪的範疇,附屬於強姦罪,作爲強姦罪的加重情節予以規定。
處罰規定:我國《刑法》第236條第三款規定,2人以上輪姦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實踐中,輪姦情節的認定尚有不少爭議,導致裁判結果不同,影響了法律統一適用的統一性。那麼,在輪姦行爲的認定上要注意什麼呢?
1、輪姦的構成應以行爲人有共同意思聯絡爲主觀必備要件。
通常認爲,從主觀要件來看,實施輪姦的各行爲人必須有共同的故意,即行爲人透過意思聯絡,意欲實施輪流姦淫行爲。如果行爲人之間沒有共同輪姦的意思聯絡,則不構成刑法上輪姦的情節。但另外有觀點認爲,在特殊情況下,即便行爲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只要實施了輪流姦淫的行爲,亦應認定爲輪姦。
2、輪姦的構成應以二人以上實施姦淫行爲爲客觀必備要件。
在我國刑法中,輪姦屬於情節加重犯,即只有在強姦過程中具有輪姦情節的才構成情節加重犯。輪姦不是一種犯罪形態,不存在既遂、未遂的問題,只存在構成與否的情形。因此,對“輪姦”的正確理解就成爲審理這類案件的重點。
我國刑法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了強姦罪加重處罰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輪姦婦女的”。首先從語義上分析,輪姦應當是“輪流姦淫”的簡略表述,側重強調的是“姦淫”行爲。只要兩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輪流姦淫同一婦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時間內對一名婦女實施控制,並分別姦淫的,即使時間間隔較長,甚至不在同一地點實施姦淫的,都視爲輪姦。
要注意的是,不能把“輪流姦淫”簡單等同於“輪流強姦”,因爲強姦是典型的複合行爲,既要求有強制行爲,又要求有姦淫行爲。如果僅有強制行爲,沒有二人以上的姦淫行爲,則不能認定爲輪姦;其次,從立法本意上理解,在強姦共同犯罪中,當2人以上輪流姦淫的情形出現,與1人姦淫相比,對被害人的身心傷害更大,有着更爲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所以才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實踐中,要是認定犯罪分子有強姦罪的加重情節的話,那此時對其的處罰自然也是比較重的。按照規定,在有加重情節的情況下一般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對於強姦犯罪,法律中規定只有是年滿14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爲此罪的犯罪主體。
-
強姦罪構成要件有哪些,怎麼處罰?
強姦罪作爲我國刑法重要罪名之一,那麼,強姦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強姦罪如何認定、如何量刑?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具體爲您介紹我國刑法強姦罪的構成要件、強姦罪如何認定,以及強姦罪如何量刑。一、強姦罪的概念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
-
強姦罪中的暴力行爲如何認定
一、強姦罪中的暴力行爲如何認定“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採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
-
強姦罪的判刑量刑必備條件有什麼?
強姦罪的判刑量刑必備條件都有什麼?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爲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女性。2、客觀要件(1)強姦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
-
新刑法對強姦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新刑法對強姦罪的認定是怎樣的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交、或者同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其判定標準主要有如下幾方面:(一)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權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二)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