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構成詐騙罪,如何處罰
一、什麼情況下構成詐騙罪?
具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情形的就可以認定爲詐騙罪。
表現爲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欺詐行爲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
其次,欺詐行爲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爲人的欺詐行爲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爲的成立。在欺詐行爲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最後,欺詐行爲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爲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
二、詐騙罪如何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透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所以在我們看來構成詐騙罪必須具備相應的客體要件與客觀要件,對當事人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並且滿足詐騙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產,這對於普通人來說就能夠更好的界定詐騙罪的範圍,當個人或集體財產受到詐騙損失時,我們就能夠根據《刑法》中的有關規定,對實施詐騙者提起法律控訴,也許大家對於構成詐騙罪的認定還有些疑惑,歡迎到本站網諮詢,我們有權威的專家律師團隊爲你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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