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第一次工傷鑑定不服如何二次鑑定?
一、對第一次工傷鑑定不服如何二次鑑定?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第一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1)對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怎麼辦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個人或其直系親屬認爲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偏輕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個人或其直系親屬認爲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偏輕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2)勞動能力鑑定後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如何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另外,這裏有幾個問題要強調一下:
(1)什麼是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是指已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過的工傷職工,在鑑定結論作出一段時期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殘情發生變化,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對其進行的複查鑑定。
(2)爲什麼勞動能力複查鑑定要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
《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到勞動能力鑑定是按照工傷職工當時的傷情和殘疾狀況程度作出的,而工傷職工的傷殘程度有可能透過醫療康復得到減輕,也有可能進一步惡化。規定爲期1年的觀察期,可以防止當事人過於頻繁地提出複查鑑定,干擾正常的鑑定工作。
(3)哪些人有權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
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經辦機構即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認爲專門機構已經做出的第一次鑑定結果不符合自己實際傷情的實際情況,是可以提出不服的意見後要求機構再次對其傷情進行第二次鑑定的,但是需要當事人在結論得出的規定期限之內跟其他的機構進行溝通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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