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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賭時如何認定賭資

賭博活動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透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此外的款物不能視爲賭資。
(一)現場查獲的用作賭注的款物,應當視爲賭資,其中的籌碼應當摺合爲當量的款物。
(二)有證據證明參賭人員曾用隨身攜帶的款物作爲賭注、換取籌碼,或者將贏取的款物隨身攜帶,但無法查明具體數額的,可以將其攜帶的款物全部視爲賭資,但其攜帶的款物與其他參賭人員攜帶的款物相差懸殊,或者與賭注明顯不成比例,且能夠證明該款物確有正當用途的除外。
法律依據】
《刑法》第303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抓賭時如何認定賭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