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主體可以是誰?
一、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主體可以是誰?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是單位。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生產、銷售金額的二倍以上。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從重處罰的情形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的從重處罰的情形有:
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藥品“冒充”屬於假藥,本條屬於假藥從重處罰情節)
②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爲主要使用對象的假(劣)藥的;
③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劣)藥的;
④生產、銷售假(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
⑤生產、銷售假(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
⑥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僞造、銷燬、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僞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於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有何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劣藥,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象只能是假藥。
2、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劣藥行爲只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生產、銷售假藥行爲只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就構成犯罪,在犯罪形態上屬危險犯。
3、兩種行爲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處罰也不同。劣藥的實質是藥品質量和使用效能達不到標準規定和預期治療效果,而假藥多數情況下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假藥”往往比“劣藥”對人體造成的危害大,因而生產、銷售假鄉罪的法定刑要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前者法定最高刑爲死刑,後者爲無期徒刑。另外,行爲人既生產、銷售假藥,又生產、銷售劣藥,均構成犯罪的,應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藥物在生活中本身就是救命的東西,如果那些黑心的違法分子連藥物都敢假冒甚至是大批量的生產所危害的人羣是大面積的,所以如果被認定犯罪之後所要接受的處罰一定是十分嚴厲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對處罰拒不執行的,將會在原有處罰的基礎上再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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