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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累犯的認定標準

毒品累犯的認定標準是:
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毒品犯罪。其中,前罪所指的毒品犯罪,僅指刑法第347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和第34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這兩個罪。後罪所指的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所有毒品犯罪,即刑法第347條至第355條規定的12種毒品犯罪。
2、前罪必須被判處刑罰。這裏所說的被判處刑罰,是指犯罪分子被判處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中的任意一種刑罰。
3、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被判處刑罰以後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前罪被判處實刑,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期間、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前罪被判處緩刑,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的緩刑考驗期間、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任何時間內。前後兩罪的時間間距沒有任何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毒品累犯的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