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幾年
一、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幾年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爲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⑵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⑶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二、有自首情節要判多久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爲。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部分犯人自首後依然有判處死刑的可能。如果對自首後的犯罪嫌疑人過於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產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因爲故意傷害導致重傷的情況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所以在說到處罰問題的時候,往往就是指刑事方面的處罰,要根據具體的情節,對行爲人判刑。如果此時具有特殊的情節,如犯罪之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雖然避免不了造成重傷的結果,但量刑的時候也會適當考慮,可能會對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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