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搶劫如何認定,怎樣認定入戶搶劫
我們都知道入戶搶劫的罪行要比一般的搶劫行爲嚴重,因此《刑法》中對這樣的行爲是給予了嚴厲處罰的。不過在對行爲人進行處罰之前,我們還是應該先了解清楚入戶搶劫如何認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介紹。
一、入戶搶劫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是“戶”的範圍。“戶”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爲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爲功能特徵,後者爲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爲“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爲“戶”。
2、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爲目的。搶劫行爲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爲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爲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
3、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爲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爲人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爲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爲“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爲“入戶搶劫”。
二、入戶搶劫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入戶搶劫”,是指爲實施搶劫行爲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爲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爲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爲。認定何種行爲屬於“入戶搶劫”,需正確理解以下兩個問題:
1、“戶”的範圍界定
“戶”,即公民的住宅,是保障公民生活自由和安寧的重要場所。有的人將“戶”理解爲“公民的家庭住所”;還有的人認爲“戶”僅指居住的房屋,不包括院落,等等。由此可見,對於“戶”的正確理解十分重要。若缺乏正確的理解,將必然會導致量刑失衡的問題。
根據《解釋》作爲“入戶搶劫”中的“戶”應當具備二個本質特徵,即功能特徵和場所特徵。功能特徵,指“戶”必須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地方,簡單來說“戶”是私人住宅,哪些供學生使用的集體宿舍、供不特定的人使用的旅館賓館的房間以及建設工地上供人數衆多的工人使用的臨時工棚等場所就不能認定爲“戶”。場所特徵,即指所處的環境必須與外界相對隔離,與公共場所具有一定隔絕性,不能是開放式的,而應當具有私密性。
2、“入戶”目的非法性
行爲人在實施入戶行爲前,就具有劫取、竊取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說在入戶行爲與搶劫行爲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的關係。爲其他目的合法入戶後而臨時產生搶劫犯意的,不能認定爲“入戶搶劫”。
另外,搶劫行爲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爲人基於其他某種合法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所後,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也不屬於“入戶搶劫”,如行爲人入戶時確實是爲抄水錶、電錶、修理管道等職務活動,但發現家中只有女主人在,便臨時起意搶劫,這種情形也不認定爲“入戶搶劫”。但是,如果行爲人爲實施搶劫而哄騙被害人開啟房門進而實施搶劫行爲的,如犯罪分子冒充抄電錶人員、推銷人員、看望親屬而哄騙被害人開門進而實施搶劫的,應當認定爲“入戶搶劫”。
關於“入戶搶劫如何認定”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整理到此。實踐中,行爲人一旦被認定爲入戶搶劫,那麼他將要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懲罰,後果是非常嚴重的。由此可見涉嫌此罪後果還是很嚴重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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