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只判一年多正常嗎
一、故意傷害罪只判一年多正常嗎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另外:從《刑法》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來看,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衆"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衆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於擬製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二、故意傷害罪量刑細化標準
按照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來看,故意傷害罪的細化量刑如下: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爲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綜上所述,故意傷害罪在刑法中是有明確規定了的,會根據行爲人在實際的行動當中,還有所造成的結果來確定判刑期限,一般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節不算太嚴重的,那麼只判了一年多還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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