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勒索爲目的搶奪嬰幼兒定綁架罪嗎
一、以勒索爲目的搶奪嬰幼兒定綁架罪嗎?
以勒索爲目的搶奪嬰幼兒都是按照綁架罪定罪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綁架罪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犯罪嫌疑人把孩子搶走之後,如果打電話跟家屬索要贖金的話,家屬在跟犯罪嫌疑人周旋之餘,其實最重要的還是要配合公安機關遇到綁架,這種性質惡劣的犯罪行爲第一時間要報警,而不是任憑犯罪嫌疑人玩弄於鼓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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