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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怎麼認定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怎麼認定

每個犯罪都有很多的表現形式,就搶劫犯罪來講,分爲了普通搶劫、持刀搶劫、入室搶劫等等。這其中還包括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對於這種比較特殊的搶劫方式,實踐中應該如何做出認定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怎麼認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根據《搶劫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車上搶劫的,不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二、入戶搶劫如何認定

根據《搶劫解釋》第一條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戶的範圍。戶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爲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爲功能特徵,後者爲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爲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爲戶。

2、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爲目的。搶劫行爲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爲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爲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

3、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爲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爲人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爲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爲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爲入戶搶劫。

(一)入戶搶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爲實施搶劫行爲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爲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爲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爲。

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爲,應當認定爲入戶搶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5-06-08實施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

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執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從《刑法》的規定中可以看出,要是行爲人是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話,屬於搶劫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此時對行爲人處罰的起刑點爲10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直接判處死刑。更多搶劫犯罪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