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挪用公款怎麼界定
通常所說的“公款”。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大致分爲以下幾類:
1、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
2、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資金款項等。如國有金融機構吸收的公衆存款、保險金、股票資金等私人資金。
此外,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和第117條規定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孳息等,在其扣押、凍結期間都應按“公款”對待,不得擅自挪用。
3、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七種特定款物。
《刑法》第382條第二款對上述七種特定款物作了單獨說明,挪用七種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應從重處罰。
4、以犯罪主體確定的非國有公司、企業、集體資金。
5、能夠認定的特殊款項。比如在破產清算階段國有公司、企業的資金,尚未註冊成立的國有公司、企業在籌建期間的資金等,上述單位雖然已經消亡或者還不存在,但不能以此否定這些資金“公款”的屬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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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行爲怎樣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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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屆選舉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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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最高量刑
挪用公款罪最高量刑爲無期徒刑。犯挪用公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根據刑法規定,挪用公款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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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數額較大資金罪是刑事案件嗎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挪用資金數額較大的,超三個月不歸還或者用於非法活動的,就會構成挪用資金罪,是屬於刑事案件。根據法律規定,挪用資金100萬,屬於挪用資金“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