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犯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犯罪行爲,觸犯刑法分則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因不具備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則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但依法構成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犯罪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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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監獄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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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挽回經濟損失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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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公安立案標準
侵佔罪的立案標準如下: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將他人交由自己代爲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侵佔罪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公安機關不會立案,被害人只能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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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領域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