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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由哪些構成

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由哪些構成
律師解析: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由以下要件構成:
1、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3、犯罪客體是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安全;
4、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和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行爲。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資訊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資訊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